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聲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曾國富
相 對 人 曾文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具狀補正桃園市○○區○○段○
○○○號最新登記第一類土地謄本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
聲請。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者,始得依民事
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
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欲將雙方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
,故其依相對人戶籍地寄發存證信函函以為通知相對人,然
相對人早已出境等語,固據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相對
人戶籍謄本為證,惟並未提出系爭土地謄本供本院參酌,致
本院無從判認本件是否符合上揭得予公示送達之規定,應由
聲請人提出系爭土地謄本予以補正,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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