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美珍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美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美珍(簡稱受刑人)因: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221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5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於民國97年4月2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出獄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魏瑞紅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