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556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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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55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戶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六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尤美女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黃顯凱 律師 許秀雯 律師被告台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代表人乙○○所長)訴訟代理人丁○○
丙○○右當事人間因戶政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帥嘉寶法官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