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5564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55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戶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六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尤美女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黃顯凱 律師 許秀雯 律師被告台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代表人乙○○所長)訴訟代理人丁○○
丙○○右當事人間因戶政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帥嘉寶法官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黃明和

歷審裁判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 訴 字第 5564 號裁定(91.06.21)[撤回]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 訴 字第 5564 號裁定(92.04.03)[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