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豐秩字第15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陳凱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2年7
月4日中市警豐分偵秩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陳凱萍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凱萍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⑵地點:台中市○○區○○里○○○路○○○號內。
⑶行為:於網路散佈內容略以臺中市豐原區果菜市場內兩個
禮拜以來已經被擄走了兩個小孩...等謠言,足以
影響公共之安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陳凱萍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經警察於網路巡邏時查獲。
⑶有網路留言資料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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