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6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文舜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文舜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參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魏文舜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嫌疑重大,且係經本院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另被告在短期間內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於民國101年12月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前揭犯罪之犯罪嫌疑仍然重大,又被告前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另被告於違犯本案前,曾犯多次竊盜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竟又密集再犯本案5次竊盜罪嫌,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此等客觀情事自被告經執行羈押後迄今並無變動,應認前開羈押被告之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所為對社會治安非無危害,衡諸比例原則,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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