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二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與提高徵收後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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