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88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附表編號1及2所列之罪減刑後,與如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以如附表所示案件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查其犯罪時間均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其中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罪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而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至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雖不符同條例第三條所規定之減刑條件,仍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與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罪減刑後之刑期定應執行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同攜帶兇器強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年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刑法第330條第1項│││項│項││├───────┼─────────────┼─────────────┼─────────────┤│犯罪日期│92年10月某日起至93年7月24│88年底起至93年7月24日止│93年7月18日│││日止│││├───┬───┼─────────────┼─────────────┼─────────────┤│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編號1│同編號1││年度├───┼─────────────┼─────────────┼─────────────┤│案號│案號│93年度營毒偵字第257號│同編號1│93年度營偵字第907號│├───┼───┼─────────────┼─────────────┼─────────────┤│最後│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同編號1│同編號1││事實審├───┼─────────────┼─────────────┼─────────────┤││案號│93年度訴字第999號│同編號1│93年度訴字第998號││├───┼─────────────┼─────────────┼─────────────┤││判決│93年11月1日│同編號1│93年10月29日│├───┼───┼─────────────┼─────────────┼─────────────┤│確定│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同編號1│同編號1││判決├───┼─────────────┼─────────────┼─────────────┤││案號│93年度訴字第999號│同編號1│93年度訴字第998號││├───┼─────────────┼─────────────┼─────────────┤││確定│93年11月15日│同編號1│94年1月10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否││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