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9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9917號債權人明宏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梁躍議 即大洋食品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柒仟玖佰元,及如附表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