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7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7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7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資元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嗎哪菜殿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育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玖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台灣嗎哪菜殿堂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未記載正確利息起算日期,經本院於107年9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利息日期,該裁定於同年9月1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是聲請人請求利息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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