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繼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繼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繼字第339號聲請人 陳延能
陳詩翰 陳思珈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延能、陳詩翰、陳思珈分別為被繼承人 郭秀鳳 之配偶及子女,被繼承人郭秀鳳於民國104年2月19日死亡,爰具狀聲明對被繼承人郭秀鳳之遺產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郭秀鳳生前最後住所地應係在嘉義縣溪口鄉○○村○○○000號,有被繼承人郭秀鳳之除戶戶籍謄本、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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