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7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補字第2707號原告 白龍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鋒盈事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