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6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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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664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9S-8483號車之車主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起狀僅載被告姓名為「9S-8483號車之車主」,未載明被告之年籍、身分證字號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特定被告之人別及寄發開庭通知。茲命原告補正被告之住居所地址及身分證字號等年籍資料,並檢附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家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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