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侯永福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蔡錫欽 律師
楊啟志 律師被告甲○○
1號選任辯護人 林敏澤 律師
陳慧敏 律師 盧惠珍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2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楊國煜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