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930號上訴人辛○○
己○○丙○○○戊○○子○○壬○○癸○○甲○○丁○○庚○○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台幣2,681,1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1,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並請儘速提出上訴理由狀,以利上訴審審理。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廖純卿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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