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81號聲請人 黃于硯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泳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3年1月29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保證之債務。
(六)清償日期:民國103年1月29日。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以每逾壹日依本金每萬元罰新台幣參拾元核算懲罰性之違約金。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泳盛,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王泳盛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1,150,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103年1月29日。詎債務人屆期仍未清償,屢經催索未獲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借款契約書暨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北屯區│北屯││133│建│1926.00│10000分之53│└─┴───┴────┴───┴───┴──────┴─┴─────┴──────┘┌─┬───┬───────┬────────┬────────────┬────┐│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9448│臺中市北屯區北│主要用途:住家用│十五層:76.80│陽台:11.50│全部││││屯段133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合計:76.80│花台:3.18││││││凝土造││││││├───────┤層數:17層│││││││臺中市北屯區東││││││││光路816號15樓│││││├─┴───┴───────┴────────┴──────┴─────┴────┤│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6990.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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