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2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3號抗告人 鄭啟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低收入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6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張季芬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謝廉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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