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原簡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原簡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豪俊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12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豪俊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持有。次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應依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予以起訴論罪科刑,此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2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被告既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示觀察、勒戒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本件施用毒品案件依前述規定自應予以起訴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迭受有機關矯治處遇之情形業如上述,素行堪認非良,猶未知悔改,不思尋求正當之身心發展,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漠視法令禁制,足見其自制力薄弱,未有澈底根絕毒害之決心,又施用毒品,非但足以導致個人之精神障礙與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而戕害一己之身心健康,並對社會治安與他人安全潛藏有相當之危害,惟念及其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非惡,又其施用毒品之動機及目的當係求一己之滿足,毒戕己身,於他人之法益尚未生實際侵害,兼衡酌其犯罪手段、情節、行為時未受任何特別刺激、平日生活與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各該編號備註欄所示),此有該中心於111年04月28日出具之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而為被告非法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各該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或包裝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或包裝容器均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上開毒品,因已不存在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經其供承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貞元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鄧鈞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及單位備註1白色微潮結晶塊4袋標籤1-3、7: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含標籤毛重4.9190公克,淨重3.0940公克,因鑑驗取用0.0002公克,驗餘淨重3.0938公克)。2白色微潮結晶1袋標籤4: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含標籤毛重0.3390公克,淨重0.0510公克,因鑑驗取用0.0002公克,驗餘淨重0.0508公克)。3白色細結晶1袋標籤5: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含標籤毛重0.3720公克,淨重0.0620公克,因鑑驗取用0.0002公克,驗餘淨重0.0618公克)。4淡黃色結晶1袋標籤6: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含標籤毛重1.0530公克,淨重0.7870公克,因鑑驗取用0.0002公克,驗餘淨重0.7868公克)。5吸食器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6電子磅秤1台為被告所有,供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7分裝袋1批為被告所有,供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