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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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13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柯艾玉
被   告  陳春揚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肆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參仟玖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含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
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台幣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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