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中一
張釗深
被 告 詹世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柒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含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及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台幣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