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重更(一)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1月2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2月20日第1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意聰法官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