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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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27號聲請人 蘇大順 即卡特森微系統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卡特森微系統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蘇大順(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里○鄰○○街○○巷○○號7樓)為卡特森微系統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卡特森微系統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卡特森微系統有限公司(下稱卡特森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鈞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業已向鈞院聲報卡特森公司清算完結,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蘇大順為卡特森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股東同意書、帳冊保管人同意書、帳冊明細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卡特森公司之清算人,卡特森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14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卡特森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蘇大順為卡特森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