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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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嘉立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嘉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嘉立前㈠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於民國96年12月31日以96年度訴字第12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南投地院於97年2月29日分別以97年度訴字第20、1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確定;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南投地院於97年3月31日以97年度訴字第2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④因竊盜案件,經南投地院於97年5月29日以97年度投刑簡字第2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3罪),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⑤因竊盜案件,經南投地院於97年5月26日以97年度易字第2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⑥因竊盜案件,經南投地院於97年4月14日以97年度投刑簡字第1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南投地院於97年5月29日以97年度訴字第4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南投地院於97年6月16日以97年度訴字第49
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上開①至③、④(其中
2罪)、⑤所示案件,經南投地院於97年9月22日以97年度審聲字第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上開④(其餘1罪)、⑥至⑧所示案件,經南投地院於97年9月22日以97年度審聲字第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㈢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97年8月25日以97年度易字第5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叁罪)、4月,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所示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3年2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文號: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所指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應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故本件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應為本院(即前揭本院97年度易字第520號案件)無訛。
本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