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615號原告元元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6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被告盛達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本於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第530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3,800,000元,嗣後原告追加原告對於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訴訟標的,然為被告所不同意,而本院審酌原訴已可辯論終結,若准許原告為上開訴之追加,勢將妨礙被告之防禦與訴訟終結,不應准許。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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