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26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調偵字第1079號),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係同事關係,平日相處不睦。被告於民國97年1月11日下午4時30分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段○○○號9樓,因認告訴人言語挑釁,竟心生不滿,遂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以拳頭毆打告訴人,致使告訴人受有胸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
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97年10月29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陳正偉法官廖欣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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