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小字第17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上午十時四
十五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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