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2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兼訴訟代理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9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59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