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90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號1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玉芳
被   告 甲○○ 原住台北縣蘆洲市○○街○○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5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壹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玖仟貳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四
月二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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