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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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
公司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嗣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於民國97年11月7日將上開
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乃向相對人之住所南投縣鹿谷鄉竹
林村田頭巷3號寄發債權讓與通知書,惟遭郵政機關以招領
逾期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通知書及信封
等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固有明文規定。然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
所不明之情形,即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通知
之適用。經查,本件聲請人所寄發之郵件,因相對人招領逾
期退回,有聲請人提出之郵件信封影本1紙附卷可憑,經本
院囑託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派員至上址查訪結果,相
對人雖未居住在南投縣鹿谷鄉竹林村田頭巷3號之戶籍地,
而係住在臺南縣○○鄉○○路○段○○○巷○○弄○號,有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99年5月31日投竹警戶字第099000612
5號函1紙附卷可稽,則相對人尚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參照
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陳淑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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