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65號聲請人 王明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泳勝王延榮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釋明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設定之擔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何以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登記之金額為350萬元?並提出相對人王泳勝即王延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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