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516號
原 告 江端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
被 告 蔡玉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玉坤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憑辦理:
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如提出系爭建物之最新房屋稅課稅資料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三萬三千八百三十一元後之總費用補繳裁判費。(訴
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
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