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36號原告 蘇定洋 訴訟代理人 林紫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智煌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係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下合稱系爭房地),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結果,系爭房地鄰近房地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8,808元,以此為系爭房地交易價額計算基準應為合理;又系爭房地登記總面積合計為326.64平方公尺,而原告之應有部分為5/18【計算式:1/4+(1/4÷9)=5/18】,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50,513元【計算式:78,808×326.64×5/18=7,150,51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