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4號上訴人 蘇美英 被上訴人 蘇定洋 (即 蘇峰毅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本件分割共有物部份,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核定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0萬9,6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7,4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鄔琬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