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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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94號原告 宮文卿 被告 曾如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9萬元,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4,232元,然原告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105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90萬3,494元確定,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5,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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