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4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利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利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結果,仍認符合假釋要件,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7日法授矯字第110017553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