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自字第4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4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四五О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公布)及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經開始偵查或審判之案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自訴人乙○○自訴被告甲○○之右開犯罪事實,前經自訴人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而開始偵查,並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作成不起訴處分在案,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一八三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附卷可稽,自訴人對同一案件,於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再行自訴,則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高如宜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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