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宏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陳宏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所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審│期│判決│期│├───┼───┼──────┼────┼────┼───┼──┼───┤│妨害性│有期徒│101年12月│102年度│臺灣高等│102年│同前│103年││自主│刑8月│19日上午7時│偵字第12│法院102│12月31││1月20│├───┼───┼──────┤70、1353│年度侵上│日││日││妨害性│有期徒│101年12月│號│訴字第40│││││自主│刑8月│19日下午3時││9號││││├───┼───┼──────┤││││││妨害性│有期徒│101年12月│││││││自主│刑8月│22日││││││├───┼───┼──────┼────┼────┼───┼──┼───┤│施用第│有期徒│102年11月30│102年度│本院103│103年│同前│103年││二級毒│刑4月│日23時3分採│毒偵字第│年度簡字│1月22││2月17││品││尿前96小時內│8062號│第338號│日││日││││某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