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285號
原   告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2月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丁○○本人並應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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