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8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一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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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地號、│所有權人/所│抵押權內容│
│號│地目、面積│有權權利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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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⑴地號:││⑴收件年期、字號:│
││台南縣永康市西勢││70年歸永字第012178號│
││段398-4地號。│乙○○:全部│⑵登記日期:│
││同段398-9地號│乙○○:11/100│70年10月5日│
││⑵地目:池││⑶擔保債權總金額:│
││⑶面積:││新臺幣350,000元│
││249平方公尺│││
││203平方公尺│││
││設定權利範圍:│││
││60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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