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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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43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銘輝 被上訴人即原告 顏杏如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訴字第2143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萬4000元(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部分核定為28萬6000元,見本院卷第137、139、151頁;另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林禎瑩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