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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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896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票據號碼0000000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三、本票提示日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
四、本件請求金額為何?請具狀說明。
五、臺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或提供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