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238號原告 朱明浩 被告 林柏諺
張書孟
林家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7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1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二、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陳述:因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7號刑事案件,被告 施柏靖 、
林柏諺、張書孟、林家祥犯罪事實明確,根據起訴書附件一、二內容,請求金錢賠償。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柏諺、張書孟、林家祥刑事部分,已於111年7月7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8月8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依照上開說明,就被告林柏諺、張書孟、林家祥部分顯有未合,本件關於被告林柏諺、張書孟、林家祥部分,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顏碩瑋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