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三О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
吳文豐 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丁○○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威龍法官劉建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