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底展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底繼平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係聲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應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5,5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