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竹北國小字第2號

111年度竹北救字第12號

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

被告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葛煌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及聲請均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已特定被告機關為法務部○○○○○○○,依上揭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由被告機關之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因本院無管轄,爰依前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將本件訴訟移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審理。

三、本案訴訟應移轉管轄,已如前述,而原告於起訴時並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應繫於本案訴訟為判斷,爰併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一併審理。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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