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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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1203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鄭明進

陳月娥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合 律師

陳樹村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曾浩銓 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鄭智元

合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聰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亞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1年5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鄭明進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2,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另上訴人陳月娥之上訴利益為1,475,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各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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