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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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1203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鄭明進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合 律師
陳樹村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曾浩銓 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鄭智元
法定代理人 王榮聰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亞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1年5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鄭明進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2,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另上訴人陳月娥之上訴利益為1,475,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各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