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6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65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許金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金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U。債務人至100年7月5日止累計25,246元正未給付,其中20,551元為消費款;375元為循環利息;4,32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金春於96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
元,約定自96年11月14日起至101年11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7月21日止累計185,293元正未給付,其中180,644元為本金;2,965元為利息;1,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許金春於99年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
,約定自99年3月31日起至104年4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7月21日止累計182,649元正未給付,其中176,742元為本金;4,923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96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20│許金春│100年7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551元││││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8│許金春│100年7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99%│││0644元││││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7│許金春│100年7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99%│││6742元││││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