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6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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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6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6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尚彬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3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尚彬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零點壹捌叁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記載扣案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0.1833公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
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