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00號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許鼎明 上列聲請人因養父死亡後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許鼎明與 許勞漢 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許鼎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收養人許勞漢(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養子,現因養父許勞漢已於89年8月22日死亡,為照顧年邁之生父(生母已歿),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堪信為真實。又據聲請人於本院100年10月12日訊問時到庭陳稱:因伯父即收養人未育有子女,且年事已高,需人代為處理相關事務,故收養伊為養子,當初伊被收養時已成年;生父除了伊以外還有1名子女已過世,生母亦已歿,現僅剩伊得以照顧生父等語,且關係人即聲請人之生父 許金章 亦於前揭訊問期日到庭表示同意聲請人與收養人終止收養關係,並陳述:收養人係伊胞兄,本為同姓,在祭祀上縱聲請人回歸本生家庭,亦無問題,收養人現由聲請人祭拜;伊有2名兒子、1名養女,其中1子已歿,養女則已出嫁,目前伊與聲請人同住等語。執此,本院審酌聲請人終止收養之動機及對收養人與本生家庭之影響,並綜觀全案卷證均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以聲請人本於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求許可終止其與收養人許勞漢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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