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64號
原   告  阮文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志功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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