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救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廖俊明
代 理 人 游雅鈴 律師
相 對 人 強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
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
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民國103年
度中勞簡字第87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
訴之望,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
而聲請人尚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